为严厉打击偷越国境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3月14日上午,广西宾阳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偷越国境案件并当庭宣判。唐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为偷渡到柬埔寨去实施网络诈骗牟取暴利,被告人唐某事先在网上联系好负责运送出境的“蛇头”、运送人,然后伙同被告人黄某、罗某一起于2021年9月9日从广西宾阳县县城坐车到宾阳高铁站,乘坐高铁到云南省昆明市南站。在昆明市住宿期间,被告人唐某又用手机邀约另一被告人黄某一同去柬埔寨实施网络诈骗。后四被告人乘坐“蛇头”、运送人的汽车从昆明市辗转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江城县企图出境柬埔寨,于同月20日晚1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偷越国境未得逞。
为偷渡到缅甸去实施网络诈骗或者赌博牟取暴利,被告人温某、张某、覃某事先在网上联系好负责运送其偷渡出境的“蛇头”或者运送人。三名被告人分别于2021年10月24日和25日从宾阳县三个不同地点各自出资包车到云南省昆明市,在云南省普文服务区相遇后同坐上一辆负责运送偷渡人员的小轿车企图出境缅甸,同月27日凌晨4时许被边防执勤人员拦截抓获,偷越国境未得逞。
两起案件的七名被告人均以出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七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偷渡成功,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