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法院4月27日谕令因涉网络赌博集团在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下遭拘留的商人及2名警员,当庭获得释放。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文为首的五司,允许拿督商人艾迪卡纳与2名警员即莫哈末阿敏和莫哈末海里(年龄介于35至40岁)的上诉。
这三人是针对吉隆坡高庭撤回他们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而上诉至联邦法院。
东姑麦文认为,答辩人,即推事、警察总长、政府和助理警长凯鲁法依露并不符合法律承担责任,去鉴定三人的拘留合法性。
“(联邦法院)允许上诉,搁置高庭的庭令,并允许上诉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因此,上诉人现今可从羁押中释放。”
她在判词中也提及,由推事按POCA第4条文处理的逮捕及拘留程序是不合法的。
她说,由于最初的拘留是在违反宪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法律上没有拘留上诉人的依据。
“按联邦宪法第5 (1 )条,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因此,对他们(上诉人)拘留是非法的,人身保护令必须按正当理由发出。”
她也提到POCA第4(1)和4(2)条文违宪,因为它违反基本的结构基础。
她说,根据第(1 )和(2 )条,推事无权运用其司法思维,也无权行使独立酌处权来决定是否应批准扣留申请。